为了更好地执行《关于印发〈中南大学教职工周转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大房字[2011]3号,以下简称《办法》),经校公用房产管理与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截至2011年8月31日,对已租住学校非配套周转住房五年以上的无房教职工(职工提供未购房诚信书或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出具的无房证明),给予三年缓冲期,缓冲期内房租标准为第一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60元/月,第二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4.32元/月,第三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5.04元/月。
第二条 截至2011年8月31日,对已租住学校配套周转住房(不含博士后公寓和建筑面积100平米以上住房)五年以上的无房教职工(职工提供未购房诚信书或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出具的无房证明),给予三年缓冲期,缓冲期内房租标准为第一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4.32元/月,第二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5.04元/月,第三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5.76元/月。
第三条 因房屋装修等客观原因暂不能退还周转住房的已购房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房产管理处审定,给予一年缓冲期,缓冲期内按市场价的50%收取房租。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值夜班的教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房产管理处审定,学校按两人一间的标准提供床位,每个床位按80元/月的标准收取房租。
第五条 确实未购房且周转住房自住、生活困难的教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房产管理处审定,报校公用房产管理与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学校按3.60元/月的标准收取房租。
第六条 《办法》施行时间由2011年9月1日改为2011年12月1日。
第七条 其他情况按《办法》规定执行。
201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