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房产(门面)出租出借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教财函[2013]5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教财厅函[2020]9号)、《关于印发<中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大资字[2021]9号)、《关于印发<中南大学房屋资产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中大房字[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中南大学房产(门面)出租出借管理工作流程。
一、工作流程
房产(门面)出租出借,由后勤保障部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填写《中南大学房产(门面)出租出借申报表》交房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校务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批(审核)。
学校审批(审核)同意后,后勤保障部即可开展公开招租工作、并配合房产管理处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履行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或备案手续。
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学校审批同意后,后勤保障部应在会议决议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供给房产管理处,房产管理处汇总后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教育部备案。学校审批同意后,后勤保障部即可与承租方签订房屋出租出借合同(协议)。
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学校审核同意后,后勤保障部应在会议决议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供给房产管理处,房产管理处汇总后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同意后,后勤保障部即可与承租方签订房屋出租出借合同(协议)。
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学校审核同意后,后勤保障部应在会议决议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供给房产管理处,房产管理处汇总后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财政部审批同意后,后勤保障部即可与承租方签订房屋出租出借合同(协议)。
二、申报材料
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学校出租、出借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
(二)中南大学房产(门面)出租出借申报表(后勤保障部、房产管理处提供);
(三)学校同意利用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的会议(校务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议)决议(后勤保障部提供);
(四)房产(门面)公开招租的证明材料(后勤保障部提供);
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4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五)拟出租、出借房屋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房产管理处提供);
(六)学校进行房屋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后勤保障部提供);
(七)学校法人证书复印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
(八)承租(借)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后勤保障部提供);
(九)教育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三、注意事项
(一)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
(二)未纳入学校校园商业网点规划的房产(门面)、临时建筑不得出租出借。
(三)后勤保障部应提前与房产管理处确认拟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账面原值等资产入账的信息。尚未入房屋资产账的房屋,需先办理资产入账手续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四)报学校审批的拟出租门面应包含房产(门面)名称、所在位置、建筑面积、账面原值、拟出租期限、可行性研究等信息。
附件:中南大学房产(门面)出租出借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