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单位: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令第738号)、《关于印发<中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大资字〔2021〕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上级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规范二级单位校外租赁房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校外租赁房屋是指学校二级单位(含团队、个人)为满足教学科研需要,利用学校经费(即无论资金来源,凡是从学校财务支出的,包含科研经费)校外租赁房屋。
二、二级单位(含团队、个人)应先充分利用本单位现有公用房资源,现有公用房资源确实不能满足需要的,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勤俭节约、讲究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开展校外租赁房屋工作。
三、二级单位(含团队、个人)校外租赁房屋,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经本单位集体决策后,于每年6月份前向房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提交下一年度租赁计划和支出预算,房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汇总报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同意后,二级单位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因特殊情况,临时需要校外租赁房屋的,需履行二级单位、学校、教育部审批程序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四、在校外租赁房屋进行教学科研活动过程中需将校内仪器设备移到校外,或新购仪器设备直接安装在校外的,须按《中南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实施细则》(中大资字〔2018〕26号)相应规定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审核、审批。
五、遵照“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二级单位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校外租赁房屋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房屋使用过程中人身、财产与环境安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校外租赁房屋的,二级单位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填报《中南大学校外租赁房屋登记备案表》(详见附件)向房产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七、使用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暂停该单位所有公用房调配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校外租赁房屋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未经批准,擅自将校外租赁房屋转租、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使用;
3.利用租赁的校外房屋从事租赁事由以外的活动。
房产管理处联系人:胡老师 88877925
计划财务处联系人:郭老师 88836445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联系人:熊老师 88879242
附件:中南大学校外租赁房屋登记备案表
房产管理处
计划财务处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2年2月22日